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我院对2014年3月普通高校招生三项考试中已认定**的6名考生的准考证号、违规行为、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天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0571-88908515。违纪类考生由考生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在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。
准考证号 |
科目 |
违规行为 |
拟处理意见 |
1411604829 |
技术笔试 |
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|
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|
1416502764 |
信息技术 |
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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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7000868 |
英语听力 |
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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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8300710 |
技术笔试 |
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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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9300073 |
技术机考 |
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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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19300363 |
技术机考 |
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|